债权转换所有权是指债权转换所有权,债权人依法享有在中国国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公司所有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注册资本注册管理规定》已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现在发表,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七条债权人可以依法将在中国国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换为公司的所有权。转为公司所有权的债权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一)债权人履行与债权对应的合同义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公司章程的禁止规定(二)经人民法院生效审判或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三)公司破产重组或和解期间,被人民法院认可的重组计划或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转为公司所有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的债权人的,债权人必须分割债权。债权变更为公司所有权的,公司必须增加注册资本。
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情形
根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条的规定,可以作为债权转股权的三种情形:
1、合同之债。公司经营中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其第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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