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柜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早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赔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保险界遵循判断责任看原因,赔付多少看损失的做法,是个较简练的概括。现在通行的各种附加险,有的是原因,例如,淡水雨淋、受潮受热等;有的是损失,例如短少、短量、串味等,在承保损失时,必须加上险字,意指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如果离开原因,就不能划分责任,例如短重是一个损失,造成的原因可以是运输中洒漏,属保险责任;也可以是水份蒸发的自然损耗,或者是原装数量不足,对此,保险人就不负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投保短量险是指外来风险,收费较低,保险人一般不承保短量,因为它包含了发货人和自然损耗的责任。遇有客户特殊要求时,在保险单上注明不论任何原因的短量,以区别于短量险,保险人在承保时要审查发货人的信誉和管理能力,并要加收保险费,加费多少要视货物情况和运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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