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有哪些表现形式
时间:2023-07-30 08:55:31 32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有: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解救被收买妇女的公务活动和被收买妇女的人身健康权益;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是故意;客观上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的情形。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正往依法执行解救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范围内实施解救工作,以使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摆脱他人的非法控制,解除其与买主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本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解救工作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执行。从实践中看,解救人员主要是公安人员、妇联组织工作人员、人民政府部门、村乡干部等,也包括受解救机关委托协助执行解救公务的人员,如受聘为解救工作开车的司机、带路群众等。

(2)必须是依法执行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的是受家庭成员虐待的妇女、儿童,而不是被收买来的妇女、儿童,不构成此罪的犯罪对象。另外执行解救公务必须是依法进行。如解救人员以胡乱抓人、殴打他人方式解救遭到群众阻碍,不宜以本罪论处,对阻碍者宜做行政处罚。

(3)必须是正在执行解救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正在执行”是指解救工作已经开始尚未结束的过程之中。如某行为人对曾经执行过解救职责的某公安人员不满,看见该公安人员路过,纠集多人围攻谩骂该公安人员。这公安人员就不是正在执行解救公务。

在公安机关任职的职员,在知道妇女、儿童被拐卖之后,需要将拐卖信息告知自己的领导,然后领导一般会安排相应的警员去将被拐卖者解救出来。这些警员一般会先协商解救方案之后,才会落实解救活动。任何公职人员,都不得妨碍这两个过程的进行,否则可能会被按照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来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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