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以上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
时间:2023-05-08 10:20:58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A: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可以认定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发布一份特别报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在核实的基础上,将不能收回的各类应收款,作为坏账损失处理,并及时处理。属于生产经营期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清算期的,计入清算损益。坏账损失处理后,应当依照税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按照会计制度和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的坏账损失,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确认:

(4)逾期3年的应收账款,有企业依法催收议付记录,并能确认3年内无业务往来的,扣除应向债务人支付的各项款项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坏账损失;(5)逾期3年的应收款项,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3年内无业务往来的,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终止收款意见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商务机构出具的债务人逃逸、破产证明后,视为坏账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逾期3年的应收账款有依法催收、议付记录,并能确认3年内无业务往来,扣除应向债务人支付的各项款项和赔偿金后的余额相关责任人员在核算中已按损失处理,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款所称其他所得,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至第八款规定的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包括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坏账损失处理后收回的应收账款、3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的税务处理。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收问题衔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的规定,企业对债权人不能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和清算期间未支付的应付账款,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能够提供确凿证据(如债权人法律责任的书面陈述或者债权人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等)的,债权人未按规定确认损失并扣除税前损失的有效证据,以及法律诉讼文件)证明债权人尚未确认损失并扣除税前损失的,可以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已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应付账款,以后年度支付的,准予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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