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有如下五类补偿项目:
房屋价值补偿费
此类补偿是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价值进行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当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这个市场价格是有相关评估的,可以向当地政府索要,如果你觉得价格不合理,还可以申请复核评估。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用,是由各地政府出具的标准来确定。如果拆迁方可以提供周转房,则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该费用针对非住宅类运营性房屋进行补偿,该类补偿没有国家政府统一标准,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受营运状况、占地位置的影响。也就是说,如果你家的房子在被征收时是改造成了商店之类的运营性场所,那么拆迁方就不能按一般住宅占地来对你的房子进行赔偿。
补助和奖励费
其中,补助费包括困难补助和公摊补助。困难补助是对贫困人员进行补助,公摊补助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公摊进行的额外补助,都是根据当地政府出具的补助标准来确定补助金额。奖励是指拆迁方为了鼓励被拆迁人及时拆迁而交付的额外补偿。
房屋装修补偿及家电设备移机补偿费
此类补偿费是由当事人协商,或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但是,有些政府占地的拆迁,为统一、方便,政府会依据市场价格出具补偿标准。
农村户口拆迁怎么补偿
1、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是,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4、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6、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7、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