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可最多延长三十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报的,工伤职工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职工因工受重伤或死亡后,应在24小时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抄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用人单位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工伤报告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伤者工资收入等情况,并提供调查旁证材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组织调查取证,在60日内作出是否工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十日。
五、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工伤的,工伤保险待遇由该用人单位支付。
六、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或对伤残职工和职工亲属投诉提出工伤报告进行打击报复,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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