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在交强险中应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方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的赔付责任的界定
交强险的赔付责任,是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后,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限额如下:
1、有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万元、2000元;
2、无责任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为18万元、1800元、100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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