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办理单位: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办事程序:
申请:提交《接续申请表和原参保地《缴费凭证
审核:转移人员是否提供完整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转移人员缴费记录是否存在重复,审核无误后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收到对方寄出的《接续信息表后,财务核实到帐后录入电脑
办理条件:
1、参保人员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增员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2、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参保单位盖章(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表格无需盖章)
3、提供对方社保开具的《缴费凭证原件
申报材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
3、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转移接续信息表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收费标准:免费
收费依据:无
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市社保中心登记科
办理地址:
福州市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五一广场南侧高桥路69号)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大厦三楼(晋安区后浦路6号)
办理时间:
市民服务中心:
周一至周日,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夏时制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
市社保中心: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6:00;
夏时制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联系电话:12333、87305925、83929102
投诉电话:0591-873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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