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告我的就不该是你
原告根本就不享有《黑猫警长》的著作权,诸先生在2000年就将著作权转让给第三人了。刚一开庭,被告美X厂代理律师的说法就让人吃了一惊。
同坐在被告席上的第三人盛X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X公司)对此说法表示支持并称,当年诸先生曾以35万元的价格,将包括改编权在内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了上海思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X公司),后者在2003年又将该著作权转让给盛X公司。就是说,原告与系争作品无法律关系,无权提起诉讼。
奇怪的事发生了,按照美X厂说法,即便存在侵权,告自己的也应是盛X公司,而非对面的原告,因为原告根本不享有《黑猫警长》的文字作品著作权。
而按本案原告上海黑猫警长企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所诉,诸先生2012年3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将全部著作权利转让予原告。
二、著作权早就收回了
难道诸先生一女嫁二夫?究竟谁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为了证明自己拥有著作权,原告拿出了上海市版权局2009年12月29日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及关于《黑猫警长》著作权转让合同的备案证书。原告表示,权属登记后向全社会公告期间,没有人提出过异议。
原告称,自己早在2011年4月就从盛X公司收回了著作权。原来,2000年,诸先生在和思X公司签定的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如转让著作权,转让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就是说,当思X公司将《黑猫警长》的文字作品著作权转让给盛X公司时,诸先生享有优先受让权。
基于这一条款,2011年4月28日,诸先生向盛X公司寄发了律师公函,表示从即日起收回著作权,并要求对方在一周内处理,对方没有提出异议。
三、征稿是对文字侵权
无论偷哪家,偷还是偷!原告认为,即便与盛X存在著作权归属纠纷,也不影响对美X厂侵权行为的认定。
原告诉称,2012年初,其在中国动漫产业新闻网、人民网等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上,发现了美X厂的征稿启事,宣布将拍摄《黑猫警长》电影的续集,向全社会征集创意,作者可与上海美X厂签订版权转让合同,获得稿酬2万元。
原告认为,只有《黑猫警长》著作权人才享有改编权,包括增删情节、修改文字、写续集等,因此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
美X厂方面表示,仅在2010年7月12日通过搜狐网发布的创意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黑猫警长2》的创意梗概、角色造型设计,投稿期限为当年7月15日至8月15日,与原告诉称的时间不一致。除此之外,美X厂未通过任何媒体或网络发布任何征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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