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件、签注的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1、持证人具有《往来台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涂改、伪造、骗取的出入境证件的;
3、因从事非法活动被遣返回大陆的。
(二)对已发出的证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被吊销或者宣布作废的证件,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各边防检查机关工作中发现后应对持证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收缴证件,寄原发证的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销毁。
注: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在必要时,对各级公安机关签发的证件、签注可以变更、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三)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将补发、换发证件及宣布吊销、作废证件、签注的有关资料及时输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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