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条款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以下几类: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手写离婚协议书可否有效
离婚协议书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在于其是手写还是打印的,只要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经过双方签字盖章(手印),即使是手写的,依然有效。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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