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情节,是指由刑事法律规定或认可的定罪事实以外的,体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据以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所应当或可以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刑罚内容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且,我国《刑法》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因此,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是量刑的重要内容之一。
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罪,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量刑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量刑原则,是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内容组成,包括了量刑的两项基本准则,是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制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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