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会议对我国刑事诉讼的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庭前会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新《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庭前会议程序的设置,更是对这一规定的充分体现。同时规定了被告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而非法证据排除将有助于落实这一原则。非法证据排除是庭前会议必须解决的主要工作,控辩双方将有异议的证据提交庭前会议予以排除,并记录在案,在法庭上对排除的非法证据以及无争议的事实、证据不再作法庭调查。由此可见,庭前会议将在正式法庭审理过程中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活动提前,加之全案移送制度的回归,使辩护方在审判前能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和预览证据,包括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证据,能有效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使控辩双方诉权的平等成为现实,能够避免司法实践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影响诉讼的平衡,进而影响庭审公平进行的情况发生。
第二,庭前会议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是当前中国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努力方向。庭前会议的确立,通过在起诉、审判之间植入中间程序,不仅突破了中国的刑事审判程序由起诉到审判直接过渡的做法,同时丰富了人民法院庭前审查的措施,可以视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延伸,大大扩展了庭前审查的方法及内容。庭前会议程序,使控辩双方对程序性问题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发表意见、听取意见,可以让参加人直观评判出程序是否公正,这不仅能够有效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也为由法官主导的由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控辩式刑事庭审的顺利进行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三,庭前会议能有效提高诉讼效率。对于很多重大、复杂案件,涉及当事人数量、证据数量较多,
庭前会议提前确定回避、证人名单,排除非法证据,确定案件的重点和焦点,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在中间程序确认,庭审重点针对有异议的证人、证据展开。将控辩双方无异议的事实在庭前会议确认,庭审集中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调查、辩论,从而大幅度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第四,庭前会议能有效提升公诉质效。经过庭前会议,公诉方根据辩护方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可以有针对性地重点核实、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甚至修正指控的内容,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好参加庭审指控的准备工作,有利于更好履行公诉职责。同时,通过庭前会议能让法庭调查的重点集中在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上,公诉人只需集中精力对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不需要在法庭上面面俱到地出示证据,大大降低了公诉人的工作量,提高了公诉质效。再次,可以防止公诉权滥用,避免使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包括不应当起诉)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
庭前会议的适用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3条规定: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一)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二)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三)社会影响重大的;(四)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关于适用的解释》第184条规定:
召开庭前会议,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
如:涉及多个罪名、多起事实或者多名被告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经济犯罪案件等,庭审的事实、证据调查工作量较大,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整理事实、证据争点。通过庭前会议有效区分存在争议和无争议的事实、证据,能够确保庭审更具针对性,大幅度提高庭审效率。
社会影响重大,舆论广泛关注的案件。
一些案件事实并不复杂,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案件本身由于当事人身份、案件后果等因素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此类案件通常需要制定周密的庭审预案,因此有必要召开庭前会议就相关问题听取相关当事人等的意见,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同时充分发挥庭审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
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此类案件召开庭前会议,一方面可以听取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的意见,整理案件争议焦点,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经过庭前会议初次交锋,互相明了对方观点,也能在庭前会议后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实现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对抗,有利于提高庭审质量。
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案件。
《庭前会议规程》列举了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情形。如果控辩双方对上述事项存在较大争议并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召开庭前会议,在庭前妥善解决争议,避免庭审被迫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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