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惠州市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惠阳区城市更新居民住房拆迁补偿标准依法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是对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三部分。
第十五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国土资源部发〔2011〕21号文确定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和青苗、地被补偿标准执行附件应单独计算。各县(区)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如下:(3)惠阳区。区域分为五大类:淡水街、秋昌街、三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耕地每亩3.9万元(58.5万元/公顷),园地每亩3万元(45万元/公顷),林地每亩13733元(20.6万元/公顷),养殖水面每亩4.05万元(60.7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每亩1.2万元(18万元/公顷)。有沙田镇、新许镇、镇龙镇、永湖镇、良井镇、平潭镇六大区域类别。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35100元(526500元/公顷),园林27000元(405000元/公顷),林地12400元(186000元/公顷),水面36467元(547000元/公顷),未利用地10800元(162000元/公顷)。第二,惠州市征地程序。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地公告。征地预公告的内容包括征地范围、面积、类型,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土地用途、补偿登记期限等。(2)记录当前情况。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记录和拍照。(3)测量和划界。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土地调查、划定,明确被征收土地的现状和界限。(4)征地补偿登记。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权属、土地类型、面积、安置人数、权属、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登记,被征收土地的附着产权数量和结构,以及参加现场调查登记的附着产权代表和村组负责调查,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代表签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经监察部门代表核对签字后,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和其他权利人未在政府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核实结果为准县(区)。(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征地补偿登记进行审查、汇总,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限不少于5天。(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的规定,书面通知有权申请听证被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要求听证的,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权的,在村民代表大会上,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者村民签字的证明,放弃听证权。(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布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或者根据听证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修改完善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9)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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