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醉驾起火案件会如何处罚驾驶员?
时间:2023-05-02 09:02:08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案件梳理

武汉交警通报,6月15日1时31分,驾驶员王某强(男,26岁)驾驶鄂A60ZQ1号英菲尼迪牌小型轿车,沿江岸区沿江大道南向北行驶至三阳路路口时,先后撞向在其前方停候及对向行驶的5辆小轿车,造成其中两车起火燃烧,致车上1男一女两成人死亡、1人烧伤(目前无生命危险),其它车上共有3人受轻伤。

事故发生后,警方第一时间派交警、巡警、消防人员到达现场,送救伤员,处置起火车辆,并控制肇事司机王某强。经对王某强抽血检测,其已涉嫌醉酒驾驶。

目前,江岸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对王某强依法刑事拘留

汉口沿江大道三阳路口发生惨烈一幕:一辆轿车追尾一辆的士后失控,与对向行驶的四辆轿车连环相撞,其中两辆轿车起火燃烧,两人不幸身亡,四人受伤。

武汉晚报记者赶到现场看到,沿江大道三阳路段全部封闭,十几名消防官兵正在对路口处两辆燃烧的轿车灭火。记者注意到,另外有四辆轿车不同程度的受损,分别停在路中,马路上散落着大量的汽车部件碎片。

二、醉驾怎样处罚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内容规定:

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3、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处罚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4、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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