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一、承诺不及时作出是否有效力
迟到承诺是逾期承诺,是指承诺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间,或者要约未规定有效期,已超过合理时间。受要约人在承诺期内发出承诺,可以根据正常情况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承诺的生效条件
要约的生效要件是:
1、要表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内容具体、确定;
3、要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4、及时到达受要约人。
承诺的生效要件是:
1、一般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要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三、什么是要约的撤销和撤回
(一)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宣告取消要约。
根据要约的形式约束力,任何一项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便能产生撤回的效力,视为要约人未发出要约。
(二)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由于撤销要约时要约已经生效,因此对要约的撤销必须有严格的限定,如果因为撤销要约而给受要约人造成损害,要约人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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