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主体有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若是遗嘱继承人,可以是其他自然人;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是履行扶养义务的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权的概念和种类
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经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人,二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期待权,是指继承开始前推定继承人法律上的地位,为将来继承开始时得为继承之希望的地位。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开始时,继承人享有的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取得的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被继承人已经死亡。
第二,必须是被继承人遗留有遗产。]
(三)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人属于绝对权而具有排他性。
3,权利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自然人。
4,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
5,继承权的实现以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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