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的内容,首先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的共同要件,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有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除了危害行为以外,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一、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这是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构成结果,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非构成结果,是指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的现象形态所作的划分。
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都可能属于构成结果,也可能属于非构成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这是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进行的划分。
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
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着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的中介。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都可能是构成结果,也可能是非构成结果。
二、危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首先,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消极活动与积极活动。这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由于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因此思想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随之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危害行为是客观的、外在的现象,它能改变客观世界,侵犯法益;思想是主观的、内在的东西,其本身不可能具有行为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容易区分行为与思想,难以区分的是有关言论的场合。
其次,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而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这里的意识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即在判断身体活动是否属于客观要件的行为时,只要考察该身体活动是否出于一般意义的意识即可。至于故意、过失与犯罪目的等,则不是作为客观要件要素的“危害行为”的内容。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的产物与表现,所以无意识举动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
最后,危害行为必须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立法者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本质上考察行为是否侵犯了法益以及侵犯的程度;司法工作人员在确定什么行为危害社会时,是从法律上考察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以及违反的程度。由于法益侵犯性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故没有侵犯法益的行为被排除在危害行为之外,因而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行为,是保护(较大)法益的行为,因而不可能是危害行为。
三、危害行为是什么
危害行为属于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一般是指,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着的危害社会的身体举止。行为和危害行为一样,都是表现于外,对客观世界产生影响的身体活动。危害行为的身体活动既包含举动,也包含静止。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是人的意识和意志。坚持危害行为的主观内在特征,可以防止出现惩罚思想的错误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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