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被注销之后,恢复方法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被逮捕、判刑或者劳动教养前属本地常住户口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之后,凭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释放、解除证明(被监外执行人员凭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等)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
(2)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人,需要提供居住情况证明、房产证、户口簿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
(3)应征入伍的公民,在退伍、复员、转业时,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恢复;
(4)在国(境)外定居的人员,因私短期出国(出境)被注销户口的凭回国(入境)使用的护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但具有华侨身份的除外。
办理材料
1.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假释、监外执行人员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2.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所在学校出具的肄业、退学或被开除等相关证明;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4)《户口迁移证;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西部就业毕业生回本市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西部地区接收不办理落户证明;
(3)毕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原户口簿不能证明亲子关系的还需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材料;
(5)《户口迁移证;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放弃前往国(境)外定居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3)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已出国(境)但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最近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书(在国(境)外居住两年以下的除外)。
6.失踪或死亡寻回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本市户口注销证明或原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原户口底册(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复印件);
(4)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户口迁出未落返回复户:
(1)《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
(2)申请人书面申请;
(3)《户口迁移证;
(4)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办理流程
“两劳”人员恢复户口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提交申请,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当场核准,值班科长在《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民警在解教证明、释放证明或假释证明上加具意见并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已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本市生源大中专院校学生恢复户口
一、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当场核准,在户口迁移证上签署同意入户意见并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提供相应材料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赴国境外定居注销户口后又放弃前往恢复户口
一、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领取并如实填写《复户人员情况登记表,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现场核准,在未赴国境外定居证明原件上盖章,材料封袋交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人持袋封入户材料、办理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申请人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三、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分局。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当场核准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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