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复制中山市XX有限公司某供应站的石油气充值系统,盗得某供应站的石油气共2049立方米,并销售给多名群众,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何某某1981年出生于中山市。何某某从中山市XX有限公司某供应站(以下简称某供应站)离职后,于2014年3月开始在中山市东凤镇其住宅内利用其离职前从该供应站复制的石油气充值系统,盗得某供应站的石油气共2049立方米(共价值人民币39955.5元),并销售给该镇三个小区共19名住户。同年7月17日下午4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住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70000元,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何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确有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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