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犯法,威胁和恐吓他人的行为就是犯法,若情节严重则可构成恐吓罪。恐吓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台湾刑法中妨害自由罪的一种。构成要件如下:
(1)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安宁以及生活安全不受他人恐吓的自由。
(2)本罪的行为客体是单个的自然人。
(3)本罪的行为是恐吓,即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通知他人,使其产生畏惧。加害内容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等事项为限。行为人只要客观上将加害内容通知他人即为已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有实现加害的意图。行为人所通知的恶害必须为行为人所能左右控制,而且在客观上,一般人均认为足以造成危害。恐吓行为必须以直接或确定的间接方式,不包括不确定的间接方式。所谓确定的间接,是指行为人虽不直接恐吓被害人,但将恐吓事实告知特定人,并明示其通知被害人。所谓不确定的间接则指行为人只对不特定的人扬言恐吓事实,并未明示任何人将恐吓事实转告被害人。
(4)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一旦完成,能使被害人心生畏惧,即可构成本罪,而无需行为人所恐吓的事项成为事实。
一、口头威胁算不算恐吓罪
口头威胁不算恐吓罪。但如果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则构成犯罪,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恐吓罪一般包括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恐吓他人,对他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的犯罪行为。
一、恐吓的立案标准如下: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2、主体为一般主体;
3、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总而言之,口头威胁不算恐吓罪,不过如果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构成寻衅滋事罪,一般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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