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怎么审查外国离婚判决书?
关于被请求国法院对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进行审查的方式,一般而言,分为实质性审查和形式性审查两种。所谓实质性审查,是指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判决,被请求国法院根据本国法律,从法律和事实两个部分进行审查,只-要认为该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方面不适当就不予承-认和执行;而形式性审查则是指被请求国法院不对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进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的审查,而仅就该判决是否符合本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进行审查。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精神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可见,我国采用的也是形式性审查。
2、什么情况不予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书?
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1)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
(3)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做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做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做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的;
(5)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没有上述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3、离婚判决不被承认后该怎么办?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被驳回后,不得再提出申请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例如,宋某去了美国,她在美国法院起诉要求和在国内的丈夫离婚,判决书下达后,她委托国内亲属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证。中级法院查明,该判决是在没有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而且没有履行合法送达程序,故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没有得到承认,她只能在国内重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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