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打鱼机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一、打鱼机犯罪的立案标准
开打鱼机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二、开设赌场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开设赌场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三、开设赌场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为人开设赌场的,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开设赌场的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或者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则要根据开设赌场罪,从重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都属于在网上开设赌场,构成开设赌场罪。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二、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相关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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