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辩护人辩护无罪,那没什么后果,如果是被告人自我辩护无罪,一旦法院判其有罪,那么会认为被告人不具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能会从重量刑。
根据坦白从宽原则,自首,坦白都可能作为法定量刑从轻的理由(是可以从轻,但不是一定),而做无罪辩护,意味着将可能失去这些条件,一旦认定有罪,该判多少年就判多少年。
一、有哪些影响量刑的酌定情节
所谓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是量刑情节的一种,所以又称为裁判情节。有六种酌定情节希望加以注意,以便更好的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一是被害人过错。如果由于被害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其所实施的行为足以诱发犯罪人的犯罪意识,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么,被害人就应当对犯罪人的犯罪所产生的犯罪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对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评价的标准之一。这种评价应当成为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激情犯罪。所谓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种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间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激情犯罪一般没有预谋过程,相对于有预谋的犯罪来说,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容易得到社会的谅解;同时,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其认识能力、理智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的减弱,这也应当成为激情犯罪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的理由。
三是真诚悔罪。行为人在犯罪以后若能够真诚悔过、坦白交待、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和减轻危害结果,表明其有悔改之情和赎罪之意,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在客观认定行为社会危害的基础上,量刑也应当适当从轻或减轻。但这种悔过必须是真诚的,如果是虚伪的罪后表现,不仅不能从轻处罚,反而更加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
四是犯罪动机。所谓犯罪动机,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犯罪动机不同,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不同,能较大程度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区别对待。
五是犯罪手段。犯罪人实施犯罪都是通过一定的犯罪行为将其主观方面的犯罪意图表现出来,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仅造成的实际危害结果可能不同,体现出来的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也不尽相同。犯罪手段的具体差别虽然不影响定罪,却是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
六是犯罪结果。虽然我国刑法把犯罪结果作为多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是适用较重幅度法定刑的条件,但也有相当多的刑法条文未对犯罪结果予以明确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犯罪结果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二、认罪与悔改的认罪态度对量刑有什么影响
认罪与悔改的认罪态度对量刑的影响为,可能从宽处理。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出于知错、悔改心理明示承认或默示自己已经做出某种犯罪事实的行为。“认罪态度”是认罪或者不认罪的一种语言表白。它不是一个简单的认与不认的问题,其需要通过一定的行为表现出来。俗话说:态度决定行为。其实,反过来,认定一个人的态度,往往也是通过观察他(她)的行为来予以认定的。狭义的“认罪态度”不外乎认与不认,广义的“认罪态度”还包括赔偿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属损失、积极退赃、降低犯罪危害后果的程度、节约侦查办案成本的大小等等。
1、自愿认罪对节约司法资源的效用大小影响量刑。
一般来说,被告人做有罪供述,减小取证难度,减少侦查成本视为节约司法资源。如果被告人作有罪答辩节省的司法资源越大,那么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就越大,反之越小。当然,怎么样才算节约司法资源,这个标准应该结合具体案件,具体认定。
2、犯罪性质和控方指控的力度大小影响量刑。
犯罪性质越轻,判处的刑罚越轻缓,特别是在判处短期自由刑或者财产刑的案件中应该体现得越明显,自愿认罪从轻幅度越大;相反案件性质恶劣,判处的刑罚越重,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小。
在实践中,如果控方指控力度强大,被告人是否作有罪答辩对有罪判决均不产生大的影响,因而被告人所获量刑优惠很有限。因为被告人认罪虽然是一个独立的量刑情节,但其适用还应与刑法基本原则相协调。也就是说,即便被告人认罪,法官也要综合其他各种量刑情节(如犯罪性质、有无犯罪史)系统考虑从轻的幅度,并且还要强调不同种量刑情节之间的协调,避免造成失衡。
3、认罪的早晚影响量刑。
一般认罪越早,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幅度越大,甚至可以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正是居于这一考虑。如自首就是认罪态度最好的一种表现,故而在不考虑其他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绝对比任何仅有坦白情节的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幅度大。而如果被告人直到最后时刻才予以认罪的,那么从轻处罚的幅度就很小,甚至可以不从轻处罚。
犯罪行为包括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四个方面主要内容。
三、诈骗罪认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被告人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当事人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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