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代位权的方式有仲裁和诉讼,以下权利可以主张:
1、纯粹的财产权利;
2、主要为财产上的利益而承认的权利;
3、诉讼上的权利。
一、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求
行使代位权一般需要具备法律要求: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懒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是什么意思
债权人主张权利,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如债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债权的一部分主张权利,则这一整体债权中未被主张部分的诉讼时效也随之中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该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制度。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三、代位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行使具备的条件有: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索赔到期债务,导致债权人未能实现到期债权;
4、债务人自身伤害关系、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等。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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