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明知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次以上,或者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障碍、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因诽谤受到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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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收取了押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来进行处理,用人单位拒不执行的,还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合法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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