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列举的事由提出;对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出。
一、申请再审,不受六个月限制
当事人一般应当在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当事人如果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事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法院提出再审的申请。
二、哪些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
下列情况下可以提起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6、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7、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8、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申请再审的条件是:
1、主体必须合法,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
2、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3、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符合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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