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南通将社保迁移到苏州?
时间:2023-10-30 01:50:11 1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需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和填写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后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提供的相关文件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参保情况。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文书。

办理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需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以在缴费满十年后,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但是,如果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则需要在其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并且年满六十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因此,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规定需要根据个人情况来确定。

在办理完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需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和《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将联系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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