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被告如何答辩
时间:2023-03-16 15:41:46 21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抽逃出资被告怎样答辩

股东被起诉抽逃出资时,可以出具答辩状进行答辩,答卷状可以自己写,也可以委托律师写答辩状和辩护。

在我国民事答辩状包括首部、答辩理由和结尾三个部分:

1.首部。

写明下列事项:标题写“民事答辩状”;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答辩事由。具体行文为:“因某某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下面转入正文。也可以这样行文:“答辩人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某某人民法院交来原告因某某一案的起诉状,现答辩如下。”

2.答辩理由

答辩状的内容没有统一的规定,要根据原告的诉状内容来确定。除被告愿意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外,答辩状的理由部分要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并可提出相反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证明自己的理由和观点是正确的。

3.写完答辩理由后,另行写“此致”,再另一行写“某某人民法院”。由答辩人签名盖章,注明年月日。

二、民事诉讼答辩的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抽逃出资怎么认定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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