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在规模大小、时间以及人员确定性上都有所不同。两者的具体不同包括:1、聚众赌博的规模一般较小,聚众赌博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而开设赌场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2、聚众赌博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赌博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赌博活动。3、赌具的提供,聚众赌博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4、聚众赌博的赌博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开设赌场的赌博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赌博规程。
与诈骗罪有什么区别
本罪和诈骗罪之间有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属于特别法条,其犯罪成立的逻辑线索是欺骗他人,使他人陷人错误然后处分财物,犯罪人由此取得财物,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由于机器不能陷人错误,不能成为被诈骗的对象,所以,在ATM机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都应当成立盗窃罪。换言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用行为,仅限于针对银行柜台、特约商户的工作人员实施。如此解释“使用”一词,维持了诈骗概念的同一性,也符合诈骗犯罪实行行为的内在要求。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2008年4月18日)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
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是认为机器可以被骗,但是,这与法理不一致,也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以前作出的其他司法解释有冲突。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2日)规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的,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对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似以盗窃罪定罪更为合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文93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