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可适用缓刑情形如下: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情节加重犯,刑法规定了较重的量刑。
交通肇事案八成被判缓刑
记者高园
通讯员肖春燕
本报济南10月20日讯日前,山东高院对全省2001年至2006年六年间的缓刑适用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六年来适用缓刑的案件不断增长,尤其对未成年犯,判处缓刑的比率要明显高出成年犯。交通肇事罪高达八成的案件适用缓刑,在各类犯罪中缓刑用得最多。
调查显示,2006年山东各级法院判处的缓刑犯人数,比2001年增长了83.24%。缓刑主要在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职务犯罪等几类案件中适用,这几类案件所判处缓刑的人数占到全部缓刑犯人数的75.08%。其中,交通肇事罪缓刑适用率最高达81.5%;职务犯罪次之,缓刑适用率为58.78%;故意伤害罪为53.9%。而为打击盗窃、抢劫这样的侵犯公民财产的犯罪,对缓刑适用控制相对严格,其缓刑适用率分别为27.34%、1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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