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坐牢或还款?
时间:2023-07-01 14:42:37 7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经济诈骗罪认坐牢不还钱是不可以的,具体处理的情况如下:

1、如果另一方提起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也会一并作出判决;

2、如果与被害人和解,达成谅解的,可以对被告人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3、诈骗犯在判刑之后还需要偿还受害人被骗的钱,如果诈骗犯的资金不足,需要出售房产,法院会进行监督。

一、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包括: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

2、诈骗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经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八种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签发空头支票或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行为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案发后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如果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给被害人;如果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害人被骗款物占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如果能够确定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不属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无法发还未查明被害人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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