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不能以公益拆迁的名义强行拆迁
时间:2023-05-08 11:30:59 5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政府能不能以公益拆迁的名义强行拆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政府在进行公益性拆迁时,不能以公益性拆迁的名义实施强制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前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未在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内与被征收人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被剥夺权利的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补偿方案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的有关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搬迁前应当进行补偿。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强迫被征收人迁移。禁止施工单位参加搬迁活动。

2。商业性拆迁与公益性拆迁的区别

确切地说,这里的拆迁是指“征收”,公益性拆迁是公益性征收。公益性征收与商业性拆迁有拆迁的过程,而在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二者的区别并不明确,因此公益性征收可以称为公益性拆迁,这与商业性拆迁形成鲜明对比。在实践中,无论是“明知故犯”还是“糊涂虫”都分不清二者,公益性拆迁与商业性拆迁之间的诸多困惑层出不穷。但实际上,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是非常有意义和必要的。它们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对公众具有不同的意义。在法律关系上,公益性拆迁是公法调整的自上而下的法律关系,由代表国家行使公权的具体行政机关主导;商业性拆迁是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不得干预。

2。从公权角度看,对于公众来说,面对公益性拆迁,公众没有话语权,只能接受拆迁。当然,公益性拆迁应当以对公众的合理补偿和安置为必要条件;商业性拆迁是纯民事法律关系,因为没有政治力量参与,因为公众有权决定是否同意实施拆迁,而在补偿安置方面,也强调公众与开发商之间的自由议价。从法律依据来看,法律依据的存在是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关键之一,因为区分公益性拆迁和商业性拆迁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地方政府和开发商共同侵犯公共利益的名义,实质上是商业性开发性拆迁。在这个过程中,公共利益是核心。如果抓住公共利益,严格把公益性拆迁的目的限定在公共利益上,就可以防止“羊头卖狗肉”的现象。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政府打着“百姓需要贡献公益服务”的旗号进行拆迁,听上去像是胡说八道。但归根结底,要判断政府的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就必须仔细判断公益性拆迁中“公益性”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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