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法院日前审理一起狱中服刑人员通过信件对外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依法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刘朋有期徒刑2年,加上原判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据法院审判法官介绍,刘朋系河南省项城人,2006年2月因犯绑架罪、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2007年5月,他又因余漏罪被法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8月,刘朋在狱内写下一封信,由服刑期满释放人员王某将信带出,转交给被害人闫某,信中以闫某家人的安全相要挟,索要现金2万元。由于长时间没有音信,刘朋于2008年3月9日又写了一封信,以同样方式由孙某将信带出。孙某在毫不知情之下将信交给了闫某。刘朋在信中以闫某家人安全相要挟,索要现金3万元,并声称如若不给,出狱后将缠他下半辈子。闫某接到此敲诈信后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朋两次写信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害人未按其要求付钱,其犯罪行为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刘朋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重新犯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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