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逃逸认定法律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首先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标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基本含义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不履行保护现场、积极抢救、迅速报案等义务,而逃跑的行为。根据《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要认定逃逸,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逃跑行为,且这里的逃跑不应限定为仅从事故现场逃跑。
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有的肇事者因在事故中受伤而没有现场逃跑的条件,却在治疗中见机逃离;有的肇事者将伤者送到医院抢救后发现伤势严重或者死亡,则留下假名、假电话后失踪。这些情况同样体现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加深,加大了案件的侦破难度,增加了被害人生命财产损失的风险。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只要是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的行为,都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三、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时空界限
我们认为,将逃逸行为仅限定在事故现场值得商榷。一是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均未对逃逸的时间和地点作限制规定。如果仅将逃逸行为限定在事故现场,那么性质同样恶劣的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就得不到有效规制,如此势必会影响此类犯罪的惩处力度,也与相关立法精神不符。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肇事者往往在事故现场无法逃离,如肇事者自己受伤或者被卡在车内、遭被害人亲属围堵或者公安人员及时赶到现场等情形。但在调查取证或者医院治疗期间,肇事者往往借对其人身约束相对放松的机会而逃离。因此,对事后逃逸行为有必要与事故现场逃逸行为一样予以打击。将交通肇事逃逸场所限制理解为事故现场是机械套用公安部的《规定》,忽略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解释》所体现的立法和政策精神。
当然,对于交通肇事后逃离行为,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实践中,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在事故现场遭到被害人亲属等围攻,被害人亲属等由于悲愤情绪对肇事者实施殴打报复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在事故现场肇事者因害怕被殴打报复而暂时躲避,或者在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后,因害怕被殴打报复而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在事故现场,肇事者因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属等的殴打而逃离现场所涉及的主观认定,必须从严,必须是在被害人亲属等可能及时赶到事故现场的情形。在该情形下,肇事者逃离现场一般不会严重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抢救治疗,更何况肇事者事后又主动归案,表明其并未有逃避相关法律责任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表现。如果肇事者明知被害人亲属等不可能及时赶到现场,则表明肇事者并非因害怕遭到殴打而逃离现场,其对被害人的生死具有置之不理的心理,因此对其逃离事故现场行为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到医院抢救的情形,肇事者因害怕家属殴打报复,暂时躲避,事后又主动归案的,表明肇事者已履行了抢救义务,客观上又未逃避法律责任,亦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致使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这一法律规定强调交通事故后逃逸,普通民事交通事故将转化为刑事犯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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