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交罚金的这种行为肯定会影响到将来的减刑的,不交罚金意味着罪犯本人不履行法院的判决结果;
实际上也就是不认罪伏法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良好的认罪悔罪的态度根本就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在认罪悔罪的基础上,有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突出贡献的才能减刑。
一、服刑期间申诉影响减刑吗
很多人认为服刑期间可以通过表现良好来减刑,但是实际上这里还有很多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首先来看看减刑的条件,按照《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在服刑期间的犯罪分子,如果老实不闹事,积极参与劳动改造,遵守监狱规定,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并且有悔过之心的或者是立下功劳的人员,可以减刑。
而申诉权是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并不是说服刑期间就不能申诉,所以减刑与申诉之间并没有什么必然的关系,如果犯罪分子如果确实有悔过表现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减刑。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既然犯罪分子提起申诉了,那么就说明他认为判决是有问题的,在主观是犯罪分子还是认为自己无罪,或者是认为案件的事实确实存在,但是不认为自己构成了犯罪。
但是减刑需要的是犯罪分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是悔改的基础,如果没有认罪又何来的悔过呢?所以这两者之间是矛盾的。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还是想要申诉的话,建议罪犯通过亲友来申诉,以此达到既不影响减刑,又能申诉的目的。
二、减刑适用的条件有哪些?
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
(1)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
(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
(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
立功表现是指: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三、监狱假释程序办理流程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第十三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
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第十四条规定: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
对除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第十五条规定: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根据上述规定,满足假释条件的由监狱管理部门向法院申报,再由法院依据材料作出是否假释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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