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警用子弹30发的,是会构成刑事犯罪的,按私藏弹药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坐车带子弹辟邪民警没收罚款
27日18时许,重庆秀山县车站派出所执勤民警在候车室安检口安检时,安检监视器内突然扫描出子弹一样的东西,让挎包主人将包打开检查,结果真是一枚子弹。
挎包主人是名姓陈的妇女,贵州省松桃县人。陈某称,2009年一个老太太将这枚子弹送给她作为辟邪使用。五年来她一直将子弹随身带在身上。这次她坐火车从秀山回贵州老家,未曾想在进站时被发现。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鉴于陈某情节轻微,主动配合调查,民警对她处以20元罚款行政处罚,并将子弹没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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