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提起税务行政复议需要哪些条件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具有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是一个时间点。《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货物发出的当天,特别是指当天的某个时间点。如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受到预收货款的日期是2008年9月20日,发出货物的日期是2008年10月2日,则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2008年10月2日,而不是2008年9月20日。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有按年纳税、按期纳税和按次纳税之分,一般为一个时间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当然这里的1日是指24小时这一时间段,而不是当日的某个时间点。
纳税申报时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满后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一个时间段。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的,其纳税申报时间是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如增值税纳税期限是2008年11月,则其纳税申报时间是2008年12月1日至10日。
二、纳税的手续
(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手续
申请。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合格办税人员证书,年度销售(营业)额等有关证件、资料,分支机构还应提供总机构的有关证件或复印件,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纳税人应当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所列项目,逐项如实填写,于十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批。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一般纳税人的年检
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提供纳税资料,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依法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每年一次的一般纳税人资格查验和管理。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定期整改,并在五个月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领购专用发票:
(1)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2)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领购、开具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3)拖欠税款严重,不积极采取措施缴纳税款,经国家税务机关屡催无效的。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凡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个体经营者,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小规模纳税人办理;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缴纳税款,不得领购专用发票,并缴清结存的专用发票:
(1)有虚开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
(2)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行为;
(3)年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经营者超过规定期限仍然不能健全会计核算,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4)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家税务机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
(5)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三、纳税的业务
1.开展税务咨询:免费提供电话咨询和网上咨询服务;有偿受聘常年税务顾问。
根据税法具有原则性、固定性的特征,从税法体系上讲,税法不一定能包罗万象,且涉及的具体涉税事项又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原则性与固定性之间就可能产生不一致性;而从税法的稳定来说,税法不可能朝令夕改,由于现实经济状况变幻不定,对税法修补需要有一个时间过程,这就为节税提供了可能性与现实性。我们通过对日常发生、接触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可以充分为您分析、合理利用各税种的优惠政策,其次,可为您的企业财税状况进项诊断,并在低税率和高税率之间为您找到合理的节税空间,最后针对各税种特点和您企业的实际情况,规范账目,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纳税环节等。
2.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其他涉税事项认定登记。
3.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缴销手续。
4.办理各项纳税申报和扣缴税款报告,并代办电子申报和网上认证服务。税务局要求新注册的企业从第一个月起就必须进行税务申报,一个月不申报给予警告,两个月不报税就要求停止经营,三个月不报税的企业工商连同税务部门撤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停止经营,并予以罚款。
5.办理缴纳税款滞纳金,补税,代购印花税票。
6.审查纳税情况,稽核应纳税额,办理税收清算;受托进行年度单项专题查账。
7.税收筹划,根据企业类型和经营特点帮助企业争取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政策;为企业在日常经营及对内对外投资、签订合同、招标、合并、分立、改组改制等方面,提供最合理、最优的节税方案;为新办企业确定最合理纳税方案;帮助企业减少税收成本降低纳税风险;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最小纳税提高经济效益。
8.涉税协调,在税收稽查、税收争议、税收处罚等方面,充分运用丰富的涉税经验和对税法的深刻、正确的理解为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力求最合理地纳税。
9.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协助申请享受最优惠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财政返还政策。
10.帮助公司协调与主管税局关系,并代理处理一些涉税事宜。
11.代作涉税文书税务行政复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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