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43条内容解释
时间:2023-04-13 20:33:21 49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在生活中被牵扯到刑事官司,那么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是好事,刑事诉讼中如果能够以不起诉作为对犯罪嫌疑人的结果,那么再好不过了,也算是洗清楚了犯罪的嫌疑,但是如果先前身边亲人朋友都知道了自己被公安侦查,该如何向他们解释清楚呢?对此刑诉法143条内容对不起诉的决定做了详细规定。

1、刑诉法143条内容

第一百四十三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本条是关于决定不起诉案件的处理程序的规定。

不起诉的决定必须经过公开宣布的程序,不能以送达代替向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的地点、范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确定,但必须有被不起诉人在场。同时,检察机关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被不起诉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的决定,一经宣布,立即生效,被不起诉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无罪的。对被羁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2、不起诉的概念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或没有必要起诉的,依法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种处理决定。

3、不起诉的种类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证据不足不起诉。

根据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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