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债务重组重要条款的界定原标准:是指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新标准: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时,债权人根据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二者的区别:
①新定义将“债务人有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强化了债务重组的范围。
②新定义突出了“债权人作出让步”的商业本质。只有在让步的情况下,才适用新准则规定的债务重组,并适用债务重组的具体准则,以防止在实践中滥用该准则包装会计信息。原准则和新准则均规定,债务重组日是指债务人履行协议或者法院裁定,将有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者开始执行修改后的偿债条件的日期。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之前、当天或之后。具体说明如下:以资产形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日期,是资产到达债权人手中或者交付债权人使用,并办理相关债务注销手续的日期;以债转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日期,为债务人办理增资审批手续、向债权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办理相关债务注销手续之日;以债转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日期,为债务人完成增资审批手续之日;其他债务条件发生变化的债务重组日期,为原债务清偿、新债务开始之日。
举例:a企业欠B企业货款100万元,到期日为2005年12月31日。a企业财务困难,不能按期偿还债务。2006年1月15日,经协商,B企业同意a企业用价值90万元的成品还债。2006年2月20日,a企业将成品交付给该企业,并办理了相关债务注销手续。在本次债务重组交易中,2006年2月20日为重组日,而非2006年1月15日的谈判日。原标准为:①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③将债务转为资本;④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修改资产负债表债务本金、修改债务利息、修改债务偿还期限等;
⑤混合重组法。新准则包括四种债务重组方式:原准则前两项合并为“以资抵债”,其他方式不变。虽然表述略有不同,但两个标准在实质上是一致的。而且,新标准在语言表达上更加简洁、笼统,更容易理解和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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