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以“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平时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过失提供虚假敌情,或者是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构成犯罪,但可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因故意提供虚假敌情导致作战部署作重大调整的;造成我方人员重大伤亡的;造成特别重要的或者多件重要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和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毁损的;致使战斗、战役失利的等情形。
一、拒传、假传军令罪如何认定?
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作战指挥秩序。军令是部队执行军事任务的依据,保证准确、及时地传递军令,是争取作战胜利的必要条件。拒传、假传军令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各级首长对部队的指挥,破坏作战指挥秩序,将对作战造成严重危害。
(二)客观要件
拒传、假传军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拒传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军令是指与部队军事行动有关的命令,如人员配备,部队设防,担负的战备任务,进入或者解除等级战备,受领作战任务,部队开进、集结,兵力部署,火力配置,战斗编成,协同计划,保障方案等命令。拒传军令是指有条件传递军令而拒绝传递军令。如果确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如联络中断等,无法及时传递军令,不能认为是拒传军令。假传军令是指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假传的军令既可以是无中生有凭空编造的,也可以是篡改真实的军令;既可以是行为人自己编造或者篡改的,也可以是行为人明知别人编造或者篡改后自己仍然予以传递的。拒传军令是不作为的行为方式,假传军令是作为的行为方式。
拒传军令和假传军令既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在一起实施,即拒绝传递真实军令的同时反而故意传递虚假的军令,作为选择性罪名,不进行数罪并罚,只定一个拒传、假传军令罪。
无论是拒传军令还是假传军令的行为,必须是对作战造成危害的,才构成犯罪。如干扰作战部署,贻误战机,影响作战任务的完成;或使敌人有可乘之机,致使部队遭受不应有的伤亡等。对我军作战利益所造成危害的大小是定罪量刑时应考虑的重要情节。行为人虽然拒传、假传军令,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的,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可按违反军纪处理。“致使战斗或战役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人员伤亡较大;重要武器装备损失较多;致使关键性战斗失利或影响战役全局利益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但在司法实践中,犯拒传军令罪的,主要是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如通信、机要人员等,其他军人由于职责上没有传递军令的义务,所以一般不能构成拒传军令罪。假传军令罪由于在客观方面任何人都可能虚构军令并加以传递,所以其犯罪主体并不限于特定的人员,除了与拒传军令罪相同的负有传递军令职责的军人外,其他军人也可以成为假传军令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拒传、虚传军令的行为将会对作战造成危害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拒不传递军令时,是否希望阻止有关部队和人员执行该命令,或者传递虚假的作战命令是否希望接受假命令的人执行,都不影响对其拒传、假传军令的主观故意的认定,因此本罪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拒传命令罪和假传命令罪。本罪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对于因过失而错传命令,一般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对作战危害十分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按玩忽军事职守罪惩处。
二、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立案标
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三)提供不合格的枪支三支以上、子弹一百发以上、雷管五百枚以上、炸药五千克以上或者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发生在战时的;
(六)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严重影响作战、演习、抢险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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