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时间:2023-08-15 16:16:04 3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罪是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据刑法规定,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10%以上且超过一万元的,依照偷税罪处罚。偷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含自然人和单位。漏税是指纳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则少缴税款的行为。对漏税者税务机关应当令其期限照章补缴所漏税款;逾期未缴的,从漏税之日起,按日加收税款滞纳金。

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有哪些表现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6)不办理税务登记。

(7)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8)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

(9)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0)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11)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12)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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