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是法定的加重刑罚情节,一般人民法院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从轻或减轻刑罚。
肇事逃逸的加重情节是什么
(1)“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2)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相关法律中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对于肇事逃逸的情况双方是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去处理的,并且私下解决是能有效的将双方的损失降低的最低的手段,如果不能积极的采取措施的将会被按照肇事逃逸的犯罪行为被处以不同程度的有期徒刑的处罚,因此争取协商解决是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全文89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