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2)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5)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6)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2、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1)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2)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3)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4)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的(5)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6)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7)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8)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9)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3、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1)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2)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3)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4)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的(5)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6)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7)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8)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9)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10)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1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车辆驾照扣分规则
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采取记分办法进行处罚,依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一次违法行为记12分的,如: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等。
记6分的,如:饮酒后驾驶车辆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的;在高、快速路上倒车或逆行的;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等。记3分的,如: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故意遮挡或者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逆向行驶的;违反规定超车的;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驾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档滑行的等。
记2分的,如:未按照禁令标志、警告标志指示行驶的;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未按照规定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拨打和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停车、减速、避让行人的;在高速公路上骑、压车道分界线行驶和在超车道上连续行驶的等。
记1分的,如: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未携带行驶证的;违反倒车规定的;违反灯光使用规定的;车门车厢未关好行车的;驾驶未按照规定放置保险标志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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