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能否转为稳定合同制?
时间:2023-07-03 08:46:01 19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有可能,但会比较困难。无论是《劳动派遣工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规定,还是国有企业实际使用劳动派遣工的情况,劳动派遣工的定位一直被认为是一个“临时性”、“辅助性”的岗位,也就是说,劳动派遣工的定位从一开始就有一种从属关系。正因为如此,劳务派遣工要想成为全职,就必须想办法让自己从临时过渡到长期,从辅助过渡到专业,不可替代。

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待遇有何区别

合同制签订时限无规定,劳务派遣制要求订立二年以上;合同制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制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工;合同制劳动者在非本人原因停工一个月内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超过一个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80%计发,劳务派遣制劳动者无工资期间按照最低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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