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股东控制原则
一般而言,公司发起创始人希望掌控公司的日常运营和决策。但股份公司普遍股权分散,尤其是在持续的融资过程中,股份将会逐步稀释。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由此可见,对于实际控制问题,一般会涉及两个比较关键的持股比例问题:
(1)持股51%:因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此处虽然规定为“出席会议的”,但为确保决议有效通过,作为实际控制人,一般持股要在51%以上。
(2)持股67%:即持股三分之二以上。因为对于公司重大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通过,“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如果发起创始人意欲掌控股份公司全部经营决策活动,其持股比例应高于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或者至少高于二分之一(相对控股)。
2、小股东发言原则
该原则是对于小股东而言的,即当小股东持有(或合计持有)相应比例的表决权时,其可以提出相应要求:
遗产的分配原则是什么
1、遗产的分割原则:
(1)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2)保护遗腹子的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3)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遗产分割的方法:
(1)作价分割价值或实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遗产,可变相分割。采用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意: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全文8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