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信被执行人如何执行
失信被执行人如下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二、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限
失信被执行人有效期限为二年。如果被执行人用暴力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可以适当延长一至三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三、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
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条件如下: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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