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作出书面确认。发生交通事故和逃逸的,应当在发现车辆和驾驶员后10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认书。需要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检查鉴定结论之日起5日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书面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十日内,对已查明的交通事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已检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自检验鉴定结果确认之日起5日内进行交通事故鉴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现场的身心状况、人身伤害、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路况等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和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应当自现场勘查、鉴定之日起五日内进行检验。检查鉴定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10日。超过期限的,报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委托调查现场进行鉴定的时间在5日内,检查鉴定时间一般在2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检验鉴定结果确认后5日内出具事故鉴定书。因此,事故鉴定的最长时间不超过40天。
1。对不需要检查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
2。对需要检查鉴定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一般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3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鉴定书。批准后可延期10天。需要延长的,必须经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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