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网络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已成为很多法律界人士的共识。近年来发生的多起网络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也从承认网络财产的角度做出了判决。然而,网络财产权属于何种性质的财产权,理论界有相当大的分歧。而且这些理论在研究方法上又有共同点,即概括出各种财产权的特征以及网络财产的特征,然后以对号入座的方式将网络财产填充进财产法体系之中。而当填充不下时,就称之为新型的财产权。本文认为对某种权利的保护不应是法律自身的演绎,而应从现实需要的角度考察网络财产的法律属性。
关键词:网络财产法律性质
一、网络财产概说
网络之于人类的意义,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在于生存空间的拓展。互联网也被称为虚拟空间,从而相对比于我们生活的现实空间。人在虚拟空间的活动和现实活动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延伸至网络空间也是必然。
通常学者研究网络财产,是指网络游戏的ID(注册账号)和虚拟装备等,又被称为虚拟财产。但网络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同样具有开放性的特征。我们讨论的网络财产,实际上是出于最终用户的角度。对用户来说,广义的网络财产还应当包括注册邮箱、特定网站的注册账号、QQ账号等有财产价值的存在。网络财产可以概括为:民事主体通过网络活动在特定网络环境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同其他类型的财产权利一样,这种财产可以处分,并且这种权利的经济价值最终能够通过一定数量的货币的形式表达出来。
二、本文的研究基础
财产法的产生原因是财产的私有,其价值在于通过保护财产的私有而保护权利人生产的积极性,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陆法系的民法不仅注重实务的需要,亦注重概念之间的逻辑性、体系性。这种逻辑性和体系性使法律易于学习,却不够灵活。本文从社会需要产生法律概念的角度,从财产概念的产生原因、概念的法理、实践需要三个方面来研究财产概念,并用其来分析网络财产。
财产法的最基本概念是所有权的概念。所有权就是人支配物,或者说是物属于人这种人对物的关系。所有权概念的产生原因,很难从民法学和法制史中得出答案,借助文化人类学和经济学的成果,以及少数法学家的实证考察,可知生产力发展上的每一次飞跃,都给人类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变革,其中很重要的变化就是新的财产形态的出现,这些新的财产权出现的价值,就在于保护在当时社会形态下最先进生产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原始社会末期,产生了个人所有的概念。当时,所有主要是对生产工具的所有;而资本主义带来的近代工业社会,现代发明对社会的巨大经济价值以及发明所需的巨额时间、金钱和投入,决定了知识产权的产生并日益受到重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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