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2、考察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挪用公款行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依法从事公务过程中实施的;
3、考察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具有三性。
4、考察所挪用的款项是否属于公款范围。
一、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挪用人与使用人相分离的情况下,非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归他人使用,使用人(非国家工作人员)与挪用人(国家工作人员)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50万归还后还判吗
挪用公款50万,如果积极退还了挪用的公款,相比之下作出的处罚自然是要轻一些的。国家公务人员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如果达到50万元的话,此时一般是数额巨大,这种情况下要是还不退还,则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
三、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是什么
挪用公款罪与非罪的界限是看该行为是否属于法定挪用公款罪的范围以及该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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